我們經營財務借貸業務必須時刻注意最新放債人牌照指引,由放債人牌照適當人選準則開始,判斷持牌放債人經營放債人業務或是與放債業務有關聯的適當人選,本指引應與《放債人條例》、在牌照上施加的條件(下稱「牌照條件」)、其他相關條例,以及任何相關規則、規例及指引一併閱讀。相關人士如認為有需要的話,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本指引所載述的準則及事宜考慮與持牌人有關連的下列人士是否適當人選:
(a) 任何負責管理持牌人放債業務或其任何部分的人;及
(b) 持牌人如屬公司,則是控制該持牌人的任何人或該持牌人的董事慣常按照其指示或指令辦事的人、持牌人的任何董事、秘書或其他高級人員。而申請人的姓名簽註在已故放債人的牌照上的申請 10,處長除了考慮申請人是否適當人選外,亦會考慮任何負責管理或打算負責管理已故放債人的放債業務或其任何部分的人是否適當人選。
該人是否遵從當局為持牌人頒布的指引有關「放債人牌照的牌照條件指引」及「持牌放債人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的指引」,如該人屬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成立或註冊的公司,該人是否有遵從《公司條例》的良好紀錄:例如遵從《公司條例》所規定的各項提交文件的責任。該人是否已建立有效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制度,以確保能夠遵從所有適用於放債人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規定。
正面的例子:已在持牌人內委任一名具有一定資歷及權力的合資格合規主任,負責建立及維持持牌人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的監督工作。就員工的招聘、培訓及監督制訂足夠及有效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以確保為進行放債業務而獲該持牌人聘用,或與該持牌人有聯繫,或代表該持牌人行事的人士是經營放債業務的適當人選,並持續是適當人選。基礎設施及內部管控系統,以有效管理風險、避免利益衝突及提供適當的審計追蹤紀錄該人的財政狀況是否適合經營放債業務。
反面的例子:該人未能償還法庭命令的任何判決債項,或該人與其債權人已作出任何債務重組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如該人屬個人,該人是否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或《破產條例》第 6 章下的破產程序中的當事人。如該人屬法團,該人是否在清盤中,或是否已有接管人就該人的任何財產而獲委任。經營放債業務的能力:該人所具備的技能、知識、經驗及專業意識,是否足以有效率且有效地經營放債業務。
在作出相關評核時,該人一般需要展示出其明白適用於放債業務的法定及其他監管規定。該人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及公正地經營或管理放債業務,而且經營方式不會損害或可能損害借款人或公眾人士的利益。該人可能缺乏勝任能力或涉及疏忽,例如該人曾因行為不當、缺乏勝任能力、疏忽或管理不當而被撤職或要求辭去任何職銜或職位。可靠程度及誠信:該人是否曾被香港或其他地方的法院或其他主管當局裁定須承擔欺詐、不誠實、失當行為或其他不當行為的民事法律責任。該人是否曾就申請人或另一個商業實體的成立或管理,被香港或其他地方的法院或其他主管當局裁定須對該申請人或該商業實體(視乎個別個案而定)或其任何成員作出的欺詐、不誠實、失當行為或其他不當行為負上民事法律責任。被香港或其他地方的法院撤銷擔任董事的資格。紀律處分行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拒或被限制行使進行法律規定 須有指明牌照、註冊或其他許可方可進行的交易、業務或專業的權利。被任何專業或監管機構譴責、審查、紀律處分、公開批評或取消資格。被根據任何法律成立的任何專業,團體、監管當局或執法機構調查及/或進行紀律處分行動或程序。
全新指引比起當年門檻提高了不少,這會否能讓財務業界走進專業的道路呢!! 而專業門檻外,其實還有內部借貸系統監管事宜,我們採用的信貸報告機構CRA選擇性,記起曾在2018年出現資料外洩問題,消費者的借貸渠道中資料外洩情況是否合法的,還是不合法的,還是曚騙了自己都不知,財務公司究竟對客戶資料有否提高SECURITY,下一次我們再探討。
以上純屬個人在新指引中的解讀,小弟初步集中在這七點,比較要申請人留意,留意。
詳細請留意政府網站: https://www.cr.gov.hk/tc/services/money-lenders/publication-forms.htm
多謝
作者 : 易還財務 CEO
Jason Chan
「忠告:借錢梗要還,咪俾錢中介」
放債人牌照號碼: 0754/2020